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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更新时间:2013-02-18 10:27: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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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重点: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三)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骋,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3、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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