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吉政发[201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施行时间
联动机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启动条件和联动措施
以各市 (州)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5%时,各地政府应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5%以下时,各地政府应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时,各地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在各市 (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编制公布前,先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与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元/月)=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 (元/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 (%);
(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元/月)=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 (%)。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额增加标准。
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超过10元的据实发放。
五、补贴办法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保障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补贴金额,以后逐月审核,每3个月发放一次。应发月数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应发月数计算发放。
六、资金保障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吉政发[2010]33号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参加,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提出发放或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增加价格临时补贴的建议,并组织好实施。
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提出当地扩大保障范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补贴额增加标准建议。
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筹措并落实补助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要抓紧编制吉林省及各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将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7月底前报省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物价局)。同时,各地要在启动联动机制后的每月25日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省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物价局)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2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2-19 08: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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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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