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所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时应将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分所时,应向省财政厅提交总所的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
四、省财政厅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将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