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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定金

更新时间:2013-07-30 10:46: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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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定金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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