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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13-08-14 10:42: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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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一、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外)

  (2)补交的税款

  (3)免抵税额

  注意的问题:

  (1)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纳税人缴税的“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作为计税依据的的“三税”税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缴纳,与税款所属期间无关。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3)免征或者减征“三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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