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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知识点答疑:破产申请受理

更新时间:2013-10-14 13:20: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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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知识点答疑:破产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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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破产申请受理后,有的诉讼是原法院继续进行,有的诉讼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到底应该由哪个法院处理?

  解答:

  需要区分诉讼是否已经启动:

  1.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仲裁:仍旧由原来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尚未提起的诉讼、仲裁: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当事人约定仲裁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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