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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答疑:稿酬所得

更新时间:2013-11-07 11:23: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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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答疑:稿酬所得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后交流专区

  让我们跟随环球网校一起来看看大部分考生在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中对于知识点有哪些疑问吧,希望对2014年的考生有所帮助!

  问题:请总结一下个人所得税中稿酬所得的要点以及对“次”的划分

  解答:

  关于稿酬所得的要点如下:

  (1)【出版】发表(无论是报纸、杂志、图书)按稿酬所得;作为作品供稿给外单位,按劳务报酬;给自己报社、杂志社供稿(无论是编辑还是记者),按工资薪金所得。但要注意,如果你本身不是专职以编辑、写稿、记者为业,而是工资其它人员,比如看门的老大爷发表了一篇守夜人的故事,那么要按照稿酬所得。

  本质上来说就是:专职人员为本报社、杂志社工作,按照工资薪金;为外单位呢,按劳务报酬,如果发表了,就按照稿酬。不用太钻牛角尖,考试时的叙述会很明确,区分属于这三个所得中的哪一个就可以了。

  (2)【审稿】关于审稿,内部人那叫工资薪金,外部人就叫劳务,因为审稿毕竟不是作者原创具有发表性,所以实际上不涉及(原创作品)稿酬问题。只区分是赚外快(劳务)还是给自己公司打工(工资薪金)。

  (3)关于“次”的规定: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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