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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考试《税法》第一章:税收立法权和执法权

更新时间:2013-12-16 11:29: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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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税收立法权和执法权,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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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立法权和执法权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立法权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立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款征收权

  1.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二)税务检查权

  (三)税务稽查权

  (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五)其他税收执法权――其中主要的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等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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