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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更新时间:2014-11-21 14:25: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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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环球网校依据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学习愉快

  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

  即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即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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