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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破产申请的受理

更新时间:2015-03-06 16:05: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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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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