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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行政合法性原则

更新时间:2016-04-20 16:47:1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6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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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发布“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新闻,为考生整理城市管理师考试的辅导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能顺利通过考试。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汇总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主体、组织主体、人员主体三类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2)行政权限合法。行政权限,指行政权力的边界。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3)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等。

  (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

  类型: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含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

  举例: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类型:消极行政。

  含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

  举例: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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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发布“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新闻,为考生整理城市管理师考试的辅导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能顺利通过考试。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教材辅导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见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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