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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蒙古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8-23 10:15: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1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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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分享“2018年内蒙古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2018年内蒙古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为:10月20、21日,请考友们做好备考工作。更多2018年城乡规划师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城乡规划师考试频道!

一、考试报名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附件)。

本次考试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和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8月24日9:00—9月3日24:00; 现场审核时间:2018年9月3日—9月4日(每天9:00—12:00,14:30—17:00);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8年9月5日24:00。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信息网(www.cpta.com.cn)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examfront)。2014年之前在我区参加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老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且报考级别不变的无需进行现场审核,可直接报名缴费。2014年之前在外省(区、市)参加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变更以及首次报考的人员均须按要求办理现场审核。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在我区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三、成绩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考试时间

2018年10月20日

上午0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2018年10月21日

上午0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五、应试人员须知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试结束后收回。

(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他三个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要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要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检测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六、考区设置

2018年度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区只在呼和浩特市设区直考区。

七、考试收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7元。

附件: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2018年内蒙古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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