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贵州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附件1
2018 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乡规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 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 的 |
1 |
|
建 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 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 2 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 3 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 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 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 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
“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 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 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
“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 专业学位。
附件 2
2018 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现场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 现场资格审查应提交材料
1 、 “ 考全科 ” 考生
(1)预约审查单;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报名表》原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学历证书原件;
(5)学位证书原件(对应报考条件本科以上学历者提
供);
(6)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证明请按《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模板)》(详见附件 2-1)出具。
2 、 “ 免 两 科 ” 考生
(1)预约审查单;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报名表》原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学历证书原件;
(5)学位证书原件(对应报考条件本科以上学历者提
供);
(6)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证明请按《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模板)》(详见附件 2-1)出具。
(7)《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
3 、 “ 免 一 科 ” 考生
(1)预约审查单;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报名表》原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学历证书原件;
(5)学位证书原件(对应报考条件本科以上学历者提供);
(6)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证明请按《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模板)》(详见附件 2-1)出具。
4 、 身份证号非 2 52 开头的考生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两项材料中的一项:
(1)贵州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号非 52 开头但具备贵州户籍的考生提供);
(2)贵州省企业交纳社保证明或缴费明细原件,时间为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7 月连续一年(身份证号非 52 开头且无贵州户籍的的考生提供)。
5 、 现场资格审查必须报考人员本人办理,不接受委托代办。
二、 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于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后,次日起即可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缴费,逾期未成功缴费视为放弃本次考试报名。
2、考生凭任何一张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具体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均可实现网上缴费。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 24 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3 、 报 名 条 件 中 有 关 学 历 或 学 位 的 要 求 是 指 经 国 家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承 认 的 正 规 学 历 或 学 位 。
4 、 从 事 城 乡 规 划 业 务 工 作 年 限 是 指 取 得 规 定 学 历 前 后从 事 上 述 工 作 时 间 的 总 和 , 其 计 算 截 止 日 期为 为 2 01 8 年年 8 月 3 1 日 。 全 日 制 学 历 报 考 人 员 , 未 毕 业 前 经 历 不 计 入 上 述 工 作年 限.
附件 2-1
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模板)
同志,身份证号 工作经历如下:
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 起至年月 |
工作单位 |
|||
年 |
月- |
年 |
月 |
单位(盖章) |
年 |
月- |
年 |
月 |
单位(盖章) |
年 |
月- |
年 |
月 |
单位(盖章) |
备注:
1、“工作单位”列若为一个单位,只需盖一个公章,若涉及多个单位,则每个单位都需盖章。
2、年限证明满足报考条件即可,无需出具所有工作经历。
3、本表任何栏目内容,涂改无效。本页不够可另行附页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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