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乡规划师考试《规划实务》专项强化题(8)
“帝王花园”系某地一所高级公寓,楼还没有盖好,发展商就在报纸上到处刊登广告,预售楼房。某甲与开发商腾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腾达房地产公司以2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帝王花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公寓预售给某甲,面积为118平方米,交房日期定为半年以后。10个月以后,某甲拿到寓所的钥匙,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局告诉某甲,经调查,“帝王花园”系某生产大队与腾达房地产公司搞的合作开发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人既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某甲仅凭与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的一纸合同,不能办理这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手续。某甲找到腾达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腾达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说,买房的钱早已用于“帝王花园”的后期建设,如果公司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得交一大笔土地出让金。某甲要退房,房地产公司不予办理;如果办权属登记,那就得自己承担一笔费用。某甲未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评析:根据我国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所以想利用这类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发展商,只有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所建造成的房屋才能合法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说穿了,就是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把本来应由国家得到的收入攫取到了小集体的口袋里。用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腾达公司”却隐瞒这一事实,欺诈顾客,这亦是非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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