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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规划原理第六章:城市规划实施与公共行政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9-04-01 10:31: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5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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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是国家的结构体制安排,是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成若干层次和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置相关的地方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2、行政区划的基本要素

(1)一定规模人口和面积的地域空间。人口和地域是行政区的最基本要素。任何一级行政区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人口和一定的领土范围,人口多少和面积大小是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依据。

(2)设有相应行政机构的行政中心。各级行政区都应有一个行政中心,他是该行政机关的驻地。在驻地设有相应的行政机关,包括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我国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我国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行政中心是本级行政区的政治、行政核心,也是区内重要城市,在中国多为最大的中心城市。如果在行政中心设置的行政机关是一级准政府机构,即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地方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可称之为准行政区。

(3)明确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行政建制和行政区划分为四级,即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同是城市建制,其行政等级有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建制镇)。

(4)与行政建制相对应的行政区名称。我国的行政区通名可分为四类:地域性通名、城镇型通名、民族型通名、特殊型通名。

3、合理的行政区划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

在确定行政区划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要有一定规模的郊区,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发展余地。

(2)在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及时撤销地区、设立市代县(市)的建制。

(3)地级以上城市的规模、实力与管理水平应与所代县(市)的数量和地域范围相适应。

(4)地级以上城市应与所代相邻的县(市)在用地和空间上往往相互渗透,造成规划实施管理的矛盾,应当及时撤县(市)设区,以利于规划实施管理的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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