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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规划的防灾抗震规定,城乡规划师需要知道

更新时间:2019-04-16 09:51: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2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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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怎么样防患于未然,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 "重新认识规划的防灾抗震规定,城乡规划师需要知道 ",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更多模拟试题及复习资料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城乡规划师考试频道!

某些城市发展受到自然灾害的制约,给城乡规划师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避免对于城市的冲击,保护当地人的个人利益。

城市抗震设防烈度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重新认识规划的防灾抗震规定,城乡规划师需要知道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地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第四条 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城市规划、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给排水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料。

第七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一)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二)当遭受相当于燃气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三)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条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三)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1、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包括发震断裂、地震场地破坏效应的评价等;

2、抗震设防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和危险地段、不利地段的确定,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3、各类用地上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四)抗震防灾措施:

1、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抗震场地(如绿地、疏散等)和避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疏散的措施;

2、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城市交通、通讯、医疗、图纸、电力、热力等生命线系统,及广场、供油网络、勘察等重要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

3、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要求:对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或者蔓延等次生灾害的防灾对策;

4、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布局、间距和外部通道要求;

5.其他措施。

第十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的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模式:

(一)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区)的大城市应当按照甲类模式编制;

(二)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0.05g的地区)的大城市按照乙类模式编制;

(三)其他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按照丙类模式编制。

甲、乙、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深度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执行。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说明、有关基础和软件。

第十二条 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老师评审,进行技术审查。老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规划、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老师和省级地震主管部门的老师。甲、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评审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建设部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参加。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三条 经过技术审查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批准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变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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