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复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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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
1.修改城乡规划的前置条件-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定期评估
(1)评估目的:及时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有利于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和发现城乡规划的优点和不足,为继续贯彻实施规划或者对其进行修改提供可靠的依据,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2)评估方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老师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2.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影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城乡规划管理体现动态性特征,在实施过程中做局部的调整或修改,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修改城市规划不仅是对城乡规划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城乡规划的优化与完善。
修改城乡规划的五个条件
第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必须在规划中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在上位规划提出的控制要求。当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或修改相应的下位规划。
第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能在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职能,行政区划的调整将会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从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角度出发,应该在行政区划调整后,及时做出规划修改。
第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2: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程序
1.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根据修改程度的差异,将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细化为修编和调整两类。
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开发管制等规划重大问题的变更。
2.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程序
《城乡规划法》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住建部关于修编工作管理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向住建部提出修编申请,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重点,并附关于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估报告。
知识点3:修改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程序
1.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进行规划的修改→审查、公告、人大审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2.对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特别规定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编制组织单位必须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题报告,对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作出专门说明,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
例题:郑州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答:在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然后向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的内容及调整预案做出说明,经国务院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公告、人大审议等程序后,报国务院审批。
知识点4:修改详细规划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1.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如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涉及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为提高行政效能,可以不必等总体规划修改完成后,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程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原则:持审慎态度,更要防止变相修改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良倾向。
程序: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知识点5: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遵守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知识点6: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首先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只能在总体规划的内容限定范围内,对实施时序、分阶段目标和重点等进行调整。
程序:近期建设规划修改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依法报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知识点7:因规划修改调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
1.补偿性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许可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这种补偿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行政补偿。
2.补偿前提条件
(1)对公民、法人等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2)财产损失与变更或者撤销原发放的规划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3.补偿原则
(1)因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给已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之一对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补偿;
(2)修改法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在符合规划和间距、采光、通风、日照等法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利害关系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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