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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规《管理与法规》知识点:编制组织、原则要求

更新时间:2019-09-11 08:52: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4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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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5)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以上见第十条、第十一条)

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人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老师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5)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老师领衔进行研究。

(6)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上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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