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规《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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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用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以上见第3.0.1、3.0.3、5.0.1、5.0.6、6.1.1、 6.2.3、7.0 .1、8.0.1、9.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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