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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规《管理与法规》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更新时间:2019-09-26 14:09: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5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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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基本规定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二条)。

2.规划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第八条)。

3.选址要求

生产、存储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九条)。

4.建筑设计审核要求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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