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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规《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城市绿化条例

更新时间:2019-09-27 08:33:2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6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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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体健康,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绿化条例》,并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

本条例规范了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2.城市绿化的规划原则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4)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5)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3.城市绿化的建设要求

(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2)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第十二条)。

(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一条)。

(4)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5)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6)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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