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规《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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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 对人实施的制裁。·其特征是: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法律制裁,都是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二者的区别 是: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他们与行政主体一般有人 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则是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与行政主体没 有隶属关系。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种类与内部的人事管理相适应。有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3)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奖励和惩处规定,如《公务 员法》等,而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月艮的只能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和机关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二者又有显著的区别:
(1)权利归属不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刑罚权力属于审判权的范畴。
(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实施;刑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刑罚适用的对象是依刑法应当惩罚的犯罪分子。
(4)所依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刑罚是依照《刑 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作出的。
(5)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又有单个行政法律、
法规分散作出规定的;刑罚统一由《刑法》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 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 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 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受到处罚者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因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反承担的行 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是,要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 不再罚”的原则区别开来。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和程序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六种类型。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罚与责令纠正并行。行政机关不能一罚了事,而是要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 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2)一事不再罚款。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向竞合时,如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可以先适用行政处罚。当发现已经构成犯罪时,应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 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 时,从行为终了时算起。
3.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者送达行 政政处罚书。
五、《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规划 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 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 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行政相对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 款。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 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乡村违法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 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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