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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十二弹

更新时间:2021-04-12 15:33:3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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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连载,将解答你所有关于土地管理法的疑惑,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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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③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未来三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下达各地执行。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3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②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③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 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④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 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⑤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统筹存量与新增建设用地, 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⑥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

36、《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计划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利用计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除了强调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审批等要求外,还根据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要,提出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认为登记机构未改变土地申请权源材料,造成的错误登记非主观故意,登记人员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登记人员具有重大过失的,在赔偿损失后,还可能受到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案例,登记机构应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不予登记的处理。同时,可建议A公 司到相关部门申请更正土地使用年限,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待完善土地手续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请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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