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二十八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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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履行何种程序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因此,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实践中,具体程序包括:
① 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② 履行报批程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 公告,通过发布公告,让相关权益单位或个人知悉拟收回事项,及时提出异议,通过申请听证等表达诉求、维护其权益;
④ 下达收回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医疗卫生、教育、 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但要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84、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民集体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种土地权利。《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 主体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农民集体成员。
② 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和附属设施。
③ 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农民集体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基本功能是保障集体成员基本居住需要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④ 面积法定。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其面积 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⑤ 没有期限限制。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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