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三十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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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土地管理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行使土地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权主体的同时,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这是根据机构改革中部门间的职能划分作出的相应调整。
对此,《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8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必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增加查处难度。为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 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②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 说明;③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④ 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上述四项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 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②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 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③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④ 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 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⑤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这些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这些措施,采用这些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以及采用其他法律未允许采用的强制措施。
9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执法人员、有关单位 和个人有哪些要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 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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