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海南出台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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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规范海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从设施农业用地内涵和范围、用地规模、优化管理、使用程序和强化服务监管五个方面阐述了海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要求。
第一部分,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内涵。明确了生产设施用地类型、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类型。同时,为防止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第二部分,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明确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农业种植”区别,其中“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农业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不同种植面积确定。明确了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对采取多层建筑从事大规模畜禽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三部分,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强调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简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程序等措施。
第四部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期限、程序、提交材料格式、备案信息汇交要求等。
第五部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和监管措施。明确提出做好与之前政策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求。
和以往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相比
《通知》的亮点如下
1、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结合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实际情况,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通知》明确了“多层建筑”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对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中畜禽养殖最多不超过45亩、水产养殖最多不超过30亩。
3、《通知》增加了“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考虑海南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通知》在附属(配套)设施中增加了“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主要考虑防疫、环保和生物安全等原因需要相对隔离的种养殖区域,满足员工临时宿舍、员工食堂、临时办公、公共卫生间等用地需求。“看护房”按规定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4、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发展设施农业。考虑到海南实际情况,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中会经常涉及到林地,《通知》简化了林地使用手续,明确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林地占补平衡。但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5、明确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畜禽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要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6、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后,即可动工建设。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每月底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在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通知》要求规划引导,合理布局,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强调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做好补划方案,同意后方可动工;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要求经营者在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要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强化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目前,全省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率不足20%,尚未备案的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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