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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及有关问题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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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申报条件的人员,组织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1、认定考试的组织管理按《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2、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认定考试的时间定于2000年6月4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三、参加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者(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其他行业执业资格者除外),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认定考试。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返聘在岗并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推荐等手续。
  
  四、有关要求
  
  1、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要按规定如实填写《认定办法》中要求的有关表格,提交有关证明,并出具“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证明”。
  
  2、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出,取消该地区和个人的认定考试资格。

    3、认定考试的指定用书为建设部编写的《城市规划实务》。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考试考前的培训工作。认定考试的考场设在省会城市。
  
  4、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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