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07城市规划师考试6.8报名截止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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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辽 宁 省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辽人考函[2007]24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建委),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1日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八)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3、在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4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2)1987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市将初审合格人员情况汇总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复审(上报复审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粘贴照片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考试报名信息卡、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须附复印件)。
(二)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7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名时间、办法
(一)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报名表、报名信息卡、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两张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二)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报名时还应提交经审批的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3)。
(三)报名时间为2007年6月8日之前。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06]8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按科目收取,其中《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为60元/科;《城市规划实务》为120元/科,考试报名费10元/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办理报名手续时一并收取。另需交纳资格审查费20元/ 科,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
七、考场设置、考号查询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生可于2007年9月20日~10月18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com)或通过电话16840165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一)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设置如下: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 目 |
29.
注册城市规划师 |
2.考二科 |
01.注册城市规划师 |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市规划实务 |
4.考四科 |
01.注册城市规划师 |
1.城市规划原理
2.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市规划实务 |
(二)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三)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考生注意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九、成绩管理
(一)2007年12月以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及办法。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获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十、考试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三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须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须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
十一、考试参考教材
需购买考试参考教材的考生,可与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4-23974052,联系人:生黎。
十二、其他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负责,联系电话:024-86898001。
(二)考试报名地点: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柳湖宾馆东门)。报名咨询电话:024-86899711、86898001。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3.2007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4.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信息卡填涂说明
5.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市规划 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 通知
抄 送:厅职称处 建设厅人事处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07年4月27 日印发
附件1: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报 名 表
省(市): 报名点代码:
姓 名 |
|
性 别 |
|
报名序号 |
|
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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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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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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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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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 |||||||||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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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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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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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年限 |
| |||||||||||
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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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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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考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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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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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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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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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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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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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考生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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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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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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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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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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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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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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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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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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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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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
| |||||||||
考
生
承
诺 |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对照国家人事部3号令,本人近3个考试年度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本人保证在本次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履行,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1501;各市报名点代码按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供存档用。
3、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
4、此报名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辽宁省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5、此报名表在报名地点留存备查。
身份证粘贴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询全文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附件2: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至今年年底已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共 年。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主要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
在何单位 |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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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单位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报考人员现所在单位出具,须有经办人签名,且必须每人一份。
附件3:
2007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科目免试申报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工作单位 |
| |||||||
毕业院校
专业及时间 |
|
毕业证书
编 号 |
| |||||
专业技术
职务及年限 |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
| |||||
专业工作
年 限 |
|
申 请
免试科目 |
| |||||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
注:免试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附件4: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信息卡填涂说明
一、姓名、工作单位填涂方法
1、用钢笔或圆珠笔在长方格内填写汉字。
2、在《速查手册》中查出相应区位码填在小方格内。
3、用2B铅笔将信息点涂黑。
二、其他项目填涂方法
1、将相应数字填在小方格内。
2、用2B铅笔将对应信息点涂黑。
三、代码
报考类别29,报考专业01固定不变。级别中不免试填4,免试两科填2。
四、档案号
老考生必须填涂档案号及上年合格科目,新报考生不填写。
五、科目代码
1.城市规划原理 2.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4.城市规划实务
请考生按所考科目将对应涂点涂黑。
六、报名点代码
沈阳2101 大连2102 鞍山2103 抚顺2104 本溪2105
丹东2106 锦州2107 营口2108 阜新2109 辽阳2110
盘锦2111 铁岭2112 朝阳2113 葫芦岛2114 省直2115
七、请准确填涂报名信息卡上的各项内容,错涂、漏涂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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