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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发展史辅导资料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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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百年以来的欧美文学、一百年以来的中国文学中,都能找到一种侵入并深刻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和精神人格嬗变进程的怪兽,那就是城市。从农村社会过渡到城市社会,城市给了人们一切新奇和新生活,同时也破灭着原始的田园牧歌式理想。

  (《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原序:本书开篇叙述了一座城市,这座城市,象征地看,就是一个世界;本书结尾则描述了一个世界。这个世界,从许多实际内容来看,已变为一座城市,在追寻这一发展的全过程时,我力求述及城市的形式和功能,述及城市产生的各种目的。我深信我已经证明,城市一旦消除了它有史以来的固有缺陷,它将来发挥的作用将会远超过历史上所发挥过的作用。

  第一节 城市的定义

  一、什么是城市

  什么是城市?或者说城市的定义如何?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际问题。理论上由于各学科对城市的着眼点不同,研究重点各异,因此,对城乡的定义各持己见。实际上,因受行政体制、历史传统及技术等因素影响,各国所采用的城市与乡村的定义亦差别极大。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各国共同遵循的城乡定义。

  社会学家总是以居民的行为和社群关系作为城市定义的基础。古典社会学家认为,城市社会给人一种过量的神经刺激和增加人们大量的相互接触,以至必然改变他们的心理和行为。而这些改变正是城市人和乡村人的主要差别。

  社会学家沃尔恩(l.wirth),把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和人口异质性(heterogeneity)当作城市的三个主要标志,因此,他指出只以“人口多少”为标准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定义城市的指标。

  人口学家马可耶(m?macura)通过在塞尔维亚的研究,认为“从人口学的观点,应该以聚居地人口的多少和人口的结构为标准划分城市与乡村,而人口密度因度量上的困难,不宜作为一个准则。”因此,他建议城乡分类可以最低的人口数和最低的非农业人口比例为准则,而史特华(c.t?stewart)则认为,可以居民中非农业就业比例进行“最简单、最粗略的城乡分类”。但是,如果要进行精确的分类,则应以市场和购物设施、服务和工业活动为准则,并辅以就业比例和很难反映的其它因素,如城市中的文化、社交、娱乐设施及组织形态等。

  德国地理学家拉采尔从城市形态人手,认为城市“是指地处交通方便,

  覆盖一定面积的人群和房屋的密集结合体”。前苏联经济地理学家巴朗斯基则从城市的作用及其形成的角度,认为“在经济地理上,国家或区域的主要轮廊是由道路和城市构成的”,“城市它如一个国家的指挥部,它在国家的一切方面――经济、政治、行政和文化方面担负着组织的职能”,因此,他指出,“城市是靠那些以农村经济中分化出来的非农业经济部门――工业、商业、运输业以及行政、文化部门而成长起来的”。

  从城市文化角度,亚里士多德古老的城市定义,也是人类最后的城市定义: “people come together in cities inorder to live,they stay there inorder to live well”(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他们定居在那里是为了生活得更好)。

  二、各国采用的城乡定义评述

  虽然各国采用的城乡定义千差万别,但其定义的基础离不开下列五个基本因素:

  1、人口规模 以人口多少为标准,将凡是达到某特定最少人口限额的地方,视为城市。但各国所采用的最小人口限额是非常悬殊的。如乌干达和丹麦规定,凡超过100人的聚居地都可以称为城市,加拿大1000人,美国2500人,而日本则高达3万人。由于各国规定的城市最少人口限额不同,所公布的城市人口数和城市化水平的口径不一样,缺乏可比性,因此,我们在利用这些数据,分析对比各国城市化水平时,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点。

  2、人口密集 有时人口虽多,却分散在宽广的地域上,并且互不联系;有时人口虽少,但密集于狭小的区域。两者相比,后者城市色彩可能更加浓厚。日本提出,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公里4000人以上方可算为城市区域。澳大利亚规定,人口密度最少在每平方英里500人以上,人口规模1000人以上的人口聚居地方可设市。

  3、行政地位和行政区域 这一因素主要是根据历史、政治或行政的观点,而不是基于统计与物资设施的考虑,具有比较静止的趋向。

  4、职业构成 将职业构成比例作为城市标准之一,其目的是要反映人口聚居地的经济活动。城市是依靠那些从农业经济中分离出来的非农业部门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这些人口聚居地居民的主要职业是第二、第三产业,而第二、第三产业是必须集中较多的人口才能得到发展的。

  5、城市设施 按此因素,凡具有某些城市特征的人口聚居地方都能设市。这些特征包括:完整的街道形态,连续成片的建筑,具有一定规模的下水道、自来水、供电、交通系统、医院、市场、教育机构、法院等。

  在实际运用中,常常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作为城市划分的标准。由于人口密度、城市设施要素难以数量化,较少用作区别城乡的标准。人口规模、行政地位和行政区域、职业构成是比较普遍采用的城乡定义中的三个要素。

  三、我国的城乡定义

  我国所称的“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国以来,我国设市和镇的标准经过多次变化,目前采用的是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和198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中确定的设镇和市的标准。


  (一)设镇标准

  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

  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二)设市标准

  1、非农业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开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人员)6万人,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市的建制。

  2、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撤县设市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虽不足10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撤县设市。

  3、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已成为该地区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中心,并对周围各县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可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一个市领导多少县,要从实际出发,主要应根据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状况,以及城市经济实力大小决定。

  上述国务院的两个通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城镇的发展。中国建设部消息,截止2002年末中国已有城市人口3.5亿,全国设市城市6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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