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09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通知
我省2009年度全国经济、审计、资产评估师(含珠宝)、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4月20日至28日;现场确认时间4月20日至29日;网上交费时间4月20日至30日。请点击查看报名文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字〔2009〕33号
关于2009年度全国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全国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上述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4月20日至28日。
考生可直接登陆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www.jlzkb.com)“网上报名”栏目报名。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应选择“省直考区”,各市(州)考生可根据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在打印报名表前,填报的信息可以修改,报名表打印后报考信息不能做任何修改。
4.上传相片。网上已有照片的考生不再上传照片。网上无照片的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以内免冠正面证件数码照片(120×160像素,相当于2寸照片,格式为jpg,不大于20K),考生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后再上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报名表。考生按网上提示打印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名。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2009年4月20日至29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选择考区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选择省直考区报名的考生,到省职考办3楼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由当地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审查考生须提交以材料:
1. 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所有考生均须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 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09年4月20日至30日。
经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城市规划师 | 13元/人 |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每人120元,其余3科每科60元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吉省价收函[2001]52号 |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前一周内,考生可登陆省职考办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注册城市规划师 | 10月24日 |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
10月25日 |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
三、报考条件
城市规划师 | 本专业 | 中专(80年底前毕业)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 ||||||||||||||||||
大专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 ||||||||||||||||||||
本科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 ||||||||||||||||||||
通过评估的本科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
硕士学位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
博士学位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
相近专业 | 大专(82年底前毕业)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 |||||||||||||||||||
本科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 ||||||||||||||||||||
硕士学位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
博士学位 |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
报考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 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 1984年(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五、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资产评估协会联系,电话:0431-88591803、88591802。
(二)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培训资料事项与省标准研究院联系,电话:0431-85233257。
(三)国际商务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吉林省国际商务学校(原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干部学校),联系电话:0431-87022778。
(四)执业药师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431-82761607。
(五)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中)直单位考生教材和培训,由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联系电话:0431-85265083、85265082,各市州考生请与当地审计局联系。
(六)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经贸委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431-82716859、88904527。
(七)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及考前培训与省建设厅联系,电话:0431-88946514。
(八)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联系,电话:0431―88919919(教材)、88952109(培训)。
(九)价格鉴证师考试教材和培训事项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0431-87620115。
(十)土地登记代理人培训由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431―88525172。教材征订可与国家直接联系,电话:010-64194907。
(十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网上征订:国家资格考试在线网址:http://www.oeoe.net.cn。联系电话:024-23964455。
六、成绩发布及证书颁发
省职考办网站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证书一般在考后3个月左右开始下发。考试合格者,由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到报考机构领取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证书。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到省职考办3楼领取;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
七、工作要求
1. 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宣传,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工作,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现场确认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确保报考质量。
2.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狠刹考场腐败歪风,维护人事考试的严肃性,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假证件、替考、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作弊考生,一律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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