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考前辅导之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3)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以此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以及《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迈上蓬勃发展的崭新轨道。
1978年3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即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的战略性方针。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全国各城市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三是强调要“正确处理‘骨头’与‘肉’的关系”,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四是强调“为了把城市建设迅速搞上去,必须加强城建队伍的建设”,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这次会议,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在认真总结我国城市规划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指出:“市长的主要职责应该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强调了“要建设好城市,应当先有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工作要有一个新的发展”。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纪要》明确指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同时强调要“加强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城市各项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的召开,在促进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为适应编制城市规划的需要,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这就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规与技术的依据和保障。1983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重点项目建设中城市规划和前期工作意见的报告》,指出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要增加城市方面的有关内容,城市规划部门要参加有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要同城市规划工作密切结合。城市规划与计划的结合,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进步。198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了《城市规划法(草案)》,决定以《城市规划条例》的形式颁布。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1987年10月,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充分讨论研究了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促进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理论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这就为推动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制定城市规划立法计划,以便尽快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城市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等许多内容,成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比较完备的法律,成为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城市科学合理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90年,建设部颁发《关于抓紧划定城市规划区和实行统一的“两证”的通知》;1991年8月,建设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9月,建设部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2年,建设部颁布《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2年12月,建设部颁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1994年8月,建设部颁布《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9月,建设部发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5年6月,建设部颁布《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即国发[1996]18号文件),强调规划管理权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不得下放;1997年10月,建设部颁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9年4月,建设部发布《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2000年2月,建设部颁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2000年4月,建设部颁布《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规划法制化”。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是一个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我国城乡规划配套法规、规章相继发布、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的重要时期,使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得到充实、提高和走向多层次、多方位,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和全面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与此同时,]990年7月,建设部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3年9月,建设部发布《村镇规划标准》,1998年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以及先后发布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20多项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城乡规划的各有关方面,初步形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为规范我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
跨世纪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下,又有了新的发展。2002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2002年8月,建设部颁布《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3年,建设部颁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12月,国家四部委印发《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2004年2月,建设部等四部秀发出《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从2002年至2006年,建设部相继颁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9月,建设部、监察部发出《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2005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直到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的完备法律。从《城市规划法》发展到城乡规划法》,体现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树立了新中国城乡规划发展历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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