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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考前辅导之行政法学基本知识(1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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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制监督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因此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违法一经确认,一般可溯及行政行为发生时即无效。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是因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行政责任有如下特征: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5)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3)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能单纯地采用惩办手段,应当通过批评教育与适当的行政制裁来进行处理。

  2)责任法定原则,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然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办事。

  3)责任自负原则,谁违法谁承担法律责任。

  4)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是其违反法定的义务或者法定职责。认定必须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时,应当分析是行政违法还是行政不当,要确定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2.行政法制监督

  (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依法作出的一种监督、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对国家行政管理实施法制监督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和评价。

  1)国家行政管理必须坚持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廉政勤政、努力为人民服务;

  2)国家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国家行政管理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人民群众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体现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4)国家行政管理必须积极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意义。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遵守社会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直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化的发展水平。

  (3)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类别:

  ①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②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分为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③以监督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批评和建议、行政监察、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举和控告等。

  ④以监督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分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和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

  ⑤以监督方向为标准,分为自上而下的监督、横向监督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⑥以行政程序为标准,分为事前程序的监督、事中程序的监督和事后程序的监督。

  此外,行政监督还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身监督,后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所有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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