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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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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注规办[2009]8号要求。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续期换证要求

  1、各市统一上报省厅的结束时间为7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尚未办理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的人员,需办理续期换证,待接到部里的通知后方可办理。

  2、凡办理初始、续期、变更、转换注册登记时,要求纸质申报表内容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个人签名应有本人手写签名。

  3、初始注册登记时,须审核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公章。此次初始注册登未按此办理的人员,要与7月底之前补报。

  4、注册人员的单位已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申报初始注册时,须在申请表相应项目内填写资质证书编号。

  5、取得资格证书(人事部门发放)超过三年的人员,在申报初始注册时,须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必修课40学时,选修课80学时)方可申报。

  6、逾期续期注册登记人员,须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必修40学时,选修80学时)方可申报。

  二、继续教育要求

  1、注册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于8月5日前到所在地城市规划师主管部门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续期换证专门培训),逾期不参加的人员不予注册登记。8月10日前由各市报省。8月25日前省里将通知具体培训时间、地点。

  2、已完成必修课学时,但未完成选修课学时的人员,可参加此次培训并计算学时。

  三、注册、继续教育联系方式

  注册:0531-87087290

  教育:0531-87087272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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