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辅导之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4)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其行使加以控制。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对待。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行政主体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对不同的情况要求区别对待。
2)比例原则。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最小的损害方式来行使。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正常判断。对于行政决定合理与否,难以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只能用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高智商和低智商的判断,取两者中间值即为合理判断。
4)没有偏私。行政决定上的内容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要求在形式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偏私。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决定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之事没有成见,在作出决定之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接触过等。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一方。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在行政中应该保持一致;合法性原则必须讲求“合理性”的度,与合法性原则相协调。
(3)行政应急性原则。也称行政应变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应急性原则并不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一般而言,应急性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监督;
4)应急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以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的。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这样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不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本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给予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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