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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考前总结之《管理与法规》(22)

更新时间:2010-08-27 14:03: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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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2001年1月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基本规定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资质等级与标准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3.业务范围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4.资质申请与审批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的规定。

  (2)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3)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4)规划编制成果

  6. 年检制度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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