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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城市规划师辅导:城建监察规定

更新时间:2011-12-12 09:24: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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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设部于1992年6月通过,白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重新颁布《城建监察规定》。$lesson$

  (1)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3)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是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活动的要求是:实施城建监察时,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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