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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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要明确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首先需要明确政府在综合协调区域城镇发展方面究竟有哪些职责。
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局限性,使得城市规划的编制往往更加重视城市自身发展的优化,而较少关注与区域发展的协调。但是,局部最优不等于整体最优,有时,局部最优甚至可能是以牺牲整体利益为代价的。因此,需要从整体上对局部的发展进行调控,避免局部的发展损害整体利益或其他个体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城市的发展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大区域环境,才能降低发展的成本,获取“双赢”。比如,环境的保护必须通过相当范围区域内大家共同的努力来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资源的共同开发和保护等等,将对局部的良性发展提供基础条件。而这都需要以区域为整体的统筹规划,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协调和组织。
区域性的规划协调要以尊重城市和镇政府依法享有的规划管理的决策自主权为前提。只要不损害区域整体利益、不影响区域的长远发展,在不违背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城市和镇对其自身的发展建设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上级政府进行规划协调的重点是区域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各地方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主要包括:协调和处理区域中各城市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控制对区域整体发展不利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可持续发展;综合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共建共享,防止重复建设,降低区域开发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城镇体系规划将为政府进行区域性的规划协调提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依据,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提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城乡规划法》在总结以往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明确了与政府事权相对应的城镇体系规划层次。《城乡规划法》规定,要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其主要目的,一是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二是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三是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由于我国推行整县改市、整乡改镇的市、镇建制模式,还有许多中心城市是实行市带县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地级市,为了贯彻落实城乡统筹的规划要求,协调市域(镇域)范围内的城镇布局与发展,在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时,应制定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中心城市及相应地方其他市、镇、乡的规划依据。在制定县政府驻地镇的规划时,要制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途径,一是作为相应地方政府指导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政策依据;二是规范和约束下一级地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实施规划的需要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对批准或核准的区域性建设项目发选址意见书。
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要求下位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等指导性内容,深化和落实资源利用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强制约束性内容。
监督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是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重要督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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