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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与法规考点辅导32

更新时间:2013-03-22 10:00: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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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

规划原理规划相关知识规划管理与法规规划实务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发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

  (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②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3、城市防洪标准

  特别重要的城市(大于等于150万人):大于等于200年;

  重要城市(50万至150万人):100~200年;

  中等城市(20万至50万人):50~100年;

  一般城镇(小于等于20万人):20~50年。

  4、其他规定

  技术规范

  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批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查设计规范》的一些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

  ①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② 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③ 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一般工程);三级,不严重(次要工程)。

  3、总体规划阶段

  (1)总体规划勘察

  (2)对于地震区的城市的相关规定

  (3)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4、详细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勘察应的内容:(1)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2)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3)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

  6、勘察报告: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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