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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33

更新时间:2013-05-20 10:11: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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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依法编制与审批城市规划

  1、《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一是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二是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

  2、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的主体

  依法编制与审批城市规划就是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编制和审批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实施法律、法规的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指示进行。各级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见表2-1。

  审批城市规划的主体见表2-2。

  3、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首先,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

  (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2)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3)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5)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远景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6)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7)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8)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9)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其次,应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

  第三,应以城市规划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第四,应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依据。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也应作为依据。

  4、审批和调整城市规划的程序

  城市规划审批程序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归纳起来有:

  (1)前置程序

  (2)上报程序

  (3)批准程序

  (4)公布程序

  城市规划调整程序分两种情况

  (1)只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2)如果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有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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