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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备考资料8

更新时间:2013-06-07 08:54: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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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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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城市规划行政处罚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概念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一是行为目的的惩戒性,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实行制裁,不使重犯;二是行为违法的确定性,即违法行为是确定的,实际的;三是行为的外部特征,即指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①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依据、主体、职权、程序都必须是法定的);

  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③公开公正原则(公正就是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同性质、同情节的处罚要一视同仁;公开就是处罚的过程、依据、程序、结果都要公开);

  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⑤处罚救济原则(行政机关应告知受罚者如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⑥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措施有: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实施时还要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于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程序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告知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和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人主持,由该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和行为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案件,听取意见、获取证据的法定程序。

  其程序和有关事项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过程中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形式是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情况:

  ① 基本情况(是指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② 违法事实和证据。

  ③ 处罚种类和依据。

  ④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⑥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最后还要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在行政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行政处罚后应该改正违法行为的,必须责令改正,二是对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三是对于有些违法行为视其情节和影响可以不予处罚,四是当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条件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五是注意追究违法行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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