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三门峡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13年10月19日
上午 0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13年10月20日
上午 0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考点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考及免试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考四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6、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9、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10、原人事部、原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免考部分科目(考二科)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于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于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三、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实行滚动管理模式的,滚动周期为两年,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实行非滚动管理模式的,即获准免试只参加两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办法及准考证打印
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及缴费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7月16日9:00至7月30日17:00。考生电子照片通过审核后,将不能修改任何信息 ,请考生准确核对个人信息后再进行上传。
《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时间: 2013年7月17日9:00至8月1日17:0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在2013年7月17日9:00至8月1日期间进行。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7月30日至8月1日。
省直及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主管单位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单位”)于 7月30日前携带报考人员资格审查材料和考务费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进行资格初审。
各省辖市于8月8日前将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同时交纳考务费。
8月12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一)报名办法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登 陆 河 南 人 事 考 试 网(http://www.hnrsks.gov.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报名填表”,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考生请注意上传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便制作准考证及日后使用。考生上传信息后要牢记网上报名序号,以备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在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照片审核工作,报考人员应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资格审查时使用。省直单位的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考区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省辖市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
2、现场资格审查与交费。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和考试费用;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老考生(不含免试部分科目考生)只需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考试费用。
各省辖市凡符合报考条件或需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经各省辖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进行资格初审,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各省辖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打印填写本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老考生报名汇总表》(附件2)、《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新考生报名汇总表》(附件3),并输入信息盘,将“三表一盘”和考试费用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汇总。
省直单位凡符合报考条件或需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由主管单位汇总打印填写《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并携带报考人员资格审查材料和考务费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进行资格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统一将初审合格人员报名资格审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东新区金水路与农业路往北200米正光路11号,省政府新综合办公楼D区5楼D503A、D525B房间)进行资格终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和考务费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豫财规[2000]35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客观题每人每科收费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2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8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28元),主观题每人每科收费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84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6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46元)。
(二)打印准考证。2013年10月14日9:00至10月20日14:00,通过资格审查并缴纳考试费用的考生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进入“网上报名”自行打印准考证(A4纸,黑白、彩色均可)。
(三)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五、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参加滚动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三科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答题时须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各报考单位在汇总填写《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时,应填写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系统自动生成的网上报名序号,并将免试部分科目和考试全部科目的考生分别汇总。考生在网上报名填报科目时要认真填报,因单位或个人填报错误的科目,不予修改。
(五)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七)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八)全省考生可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查询考试成绩。
(九)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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