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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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制成立,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诞生,揭开了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史上新的一项。6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经过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2008年),新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在创立、壮大、遭受挫折、恢复和迅速发展的曲折过程中,不断经受考验和走向成熟。经过风风雨雨和实践的反复检验,证明了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人治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走过了一个不断前进和明显进步的历程。
一、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新中国城市规划事业由创立到壮大的八年,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第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为适应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城市建设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成为当时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简称建工部)成立,主管全国建筑工程和城市建设工作。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会议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的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建,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以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会议决定,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二是开展城市规划,各城市都要建立城市规划工作;三是划定城市建设范围,明确规定把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到国家经济计划之中;四是将我国城市分类排队,划分为重工业城市、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工业比重不大的旧城市;一般城市等四类,以便分类指导和安排城市建设。从此,我国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一个统一领导,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的新阶段。
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从1953年起,我国进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第一次由国家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这一时期国家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援助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建设单位所组成的工业建设,以便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到1957年,国家先后批准了兰州、洛阳、太原、西安、包头、成都、大同、湛江、石家庄、郑州、哈尔滨、吉林、沈阳、抚顺、邯郸等15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这些规划的批准,赋予城市规划成为指导各个城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之文件,使得城市建设能够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适应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工业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城市规划法制建设起步的阶段,对于城市建设能够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城市建设出现失误,以至否定城市规划,直到城市建设遭受严重冲击和破坏,城市规划事业蒙受重大挫折和损失,应当吸取沉痛教训的一段经历。
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作出了调整工业项目、压缩城市人口,撤销不够条件的市镇建制以及加强城市设施养护维修等一系列重大决策。1962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接连召开了两次城市工作会议,比较全面地研究部署了调整期间城市的经济工作。
1964年和1965年,城市建设工作又连遭几次挫折。第一,不搞集中的城市,自1964年2月全国开展“工业学大庆”运动之后,机械地将周恩来总理视察大庆时的题词:“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十六字作为城市建设方针,在城市里建设分散的居住区,“干打垒”(即夯土墙)房屋,并种植作物等,以为这就是贯彻“十六字”方针。1964年8月,毛泽东主席提出“三线”建设方针,要求沿海一些重要企业往内地搬迁,国家经委召开全国搬迁工作会议,提出对搬迁项目要实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少数国防尖端项目应按“分散、靠山、隐蔽”原则进行建设。随后,林彪提出“靠山、分散、进洞”,于是,形成了“三线”建设实行“山、散、洞”,不建集中城市的思想。其影响波及全国所有城市的建设。第二,否定城市城市规划,1964年开展“设计革命”运动,除批判“设计工作存在贪大求全、片面追求建筑高标准、因循守旧及缺乏国防观念”等外,又批判城市规划“只考虑远景,不照顾现实,规模过大,人口过多”等问题,再一次否定城市规划,精简规划机构,压缩规划人员。第三,取消国家计划中的城市建设户头,1965年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等拟定的《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中取消了城市建设户头,不再下达建设项目和投资指标,城市建设资金急剧减少,致使城市建设陷于无米之炊的困境。
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屡遭挫折,直到废弃,致使城市建设和管理严重失控,盲目混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写下沉痛教训的一页历史,城市规划法制建设随之停滞不前,谈不上有所发展。但从反面实践和教训中,说明了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以此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以及《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迈上蓬勃发展的崭新轨道。
1978年3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即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的战略性方针。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全国各城市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三是强调要“正确处理‘骨头’与‘肉’的关系”,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四是强调“为了把城市建设迅速搞上去,必须加强城建队伍的建设”,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这次会议,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在认真总结我国城市规划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城市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等许多内容,成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比较完备的法律,成为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城市科学合理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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