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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件5

更新时间:2013-07-22 09:46: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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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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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指导思想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法》是由建设部起草的。它总结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战略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形成《城乡规划法(修订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城市规划法(修订送审稿)》后,反复征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意见,到陕西、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并专门召开了老师论证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并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城乡规划法 (草案)》,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财经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2007年8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8月21日再次审议后,8月24日将修改情况提交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之后,法制、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9月27日和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经常务会两次审议修改,认为比较成熟,于2007年10月24日将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会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10月25日召开会议,再次逐条审议和进行修改,10月27日会议对建议表决稿进行审议,于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

  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共十一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完来源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的么告和公众、老师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十八条,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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