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某县城一地块北依北山风景区,南邻南湖,现状东、西侧均为二类居住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建筑高度不高于15m,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35%,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规划条件已包含在土地出让合同中。A公司经土地市场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如图a所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公司依法开工后,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地内有宋代墓葬。文物管理部门经考古勘探,确定其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了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确定,文物保护范围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对社会开放的街头游园,要求A公司调整方案(调整后的方案如图b所示)。
由于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后造成A公司的损失,A公司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规划容积率调整到1.6,其他规划条件不变。为补偿该公司的损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初步分析,原则同意了该要求。
【问题】: 1)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是否可以变更并简述其理由。
2)若规划条件可以变更,在核发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经过哪些基本程序?若规划条件不可以变更,是否需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