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第十七批电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领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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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省2016年度第十七批通过终审的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印章注册号、有效期信息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共计46人)。其中,申请初始和证书补办注册的,请于2017年01月31日前持以下材料至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注册执业证书,领取方式如下:
1.他人代领:凭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注册单位介绍信(注明领取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的姓名、注册号)、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身份复印件、代领人的身份证领取。
2.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证书领取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口西北角安徽省政务中心二楼3号办事大厅省住建厅窗口(59号)
联系电话:0551-62999765,0551-62999852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布名单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的初始注册信息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信函投诉的,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安徽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行政服务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邮编:230001。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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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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