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沙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审查预通知
【摘要】长沙人事考试网发布:2016年长沙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审查预通知,2016年长沙考区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审查时间:2017年2月20日左右,以下是通知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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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等12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的公告》(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长沙市2016年度(含2015年、2016年度滚动考试)一级建造师等12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正式通知将于2月10日左右发布):
一、本次资格审查对象
2016年度(含2015年、2016年度滚动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的考生(名单2月9日后发布)。包括下列12种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一级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审计、出版、勘察设计工程师、经济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二、资格审查具体安排
(一)审查时间:2017年2月20日左右启动
(二)审查方式:网上资格审查和现场资格审查两种方式。
1、网上资格审查对象 :
2002年(含)之后毕业取得学历进行报考的考生主要采取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因学信网只可查询到2002年之后的学历信息)。考生按正式通知告知的时间,通过网址http://www.cs12333.com:7080/Online/登录“网上审查系统”进行审查。
2、现场资格审查对象:
2002年之前取得学历的考生及少数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网上审查的考生实行现场审查。
参加现场资格审核的考生需要提供的学历材料包括:
(1)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学历的考生,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本人学历信息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纸质认证报告。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必须具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纸质认证报告(此认证报告开具需要15天左右,考生需提前在教育部门办理)。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教育街11号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省教育厅西院,咨询电话0731-84402928(普通高校),0731-84402947(职业院校)。
(4)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审查(含网上资格审查及现场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具体操作流程等要求将于春节后2月10日左右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敬请持续关注。
2、考生报名表如不慎遗失,可在2月15日——17日期间至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楼的长沙市考试中心2703打印(办公电话:0731-82563172)。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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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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