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宜昌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宜昌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宜昌电气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9月24日,希望各位考生关注,并且在规定的日期里参加2017年宜昌电气工程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频道。
重点推荐:2017年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根据鄂人社考 [2017]1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我市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五个专业方向选择报考。报考人员可根据专业、学历、职业年限及报考条件选择报考。
二、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7年6月30日9:00~7月11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7年7月3日~7月12日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7年6月30日9:00~7月13日16: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7年9月18日9:00~9月24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zg.cpta.com.cn
(五)考试时间
2017年9月23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2017年9月24日
上午 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14:00~18: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三、报考条件
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也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查询。
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四、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报档案库按T+0原则确定(T为考试滚动年限1年)。“老考生”是指成功报考过2016年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湖北省内)且报考级别、专业不变的人员,其他视为“新考生”;“异地考生”是指2016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参加过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老考生。
(一)新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
1、符合报名条件报考基础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各1份,不具备规定学历报考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的人员,还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设计图纸图签等业绩证明;
2、符合报名条件报考专业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基础成绩单、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各1份;
3、符合免基础条件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各1份;
根据所选审核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
人事考试院办公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北路40号(市人社局经办服务大楼)3楼339室。
联系电话:0717——6748848
(二)老考生
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写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可。
(三)异地考生
异地考生需要在所选报考地区的审核点重新按新考生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支付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再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缴费成功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3、报考人员修改级别、专业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特别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3、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五、考试要求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指定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草稿纸由各地考场统一配发,考后收回。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禁止考生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专业考试指定目录中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等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资料。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均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见附件2。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七、考区设置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八、考试收费标准及依据
详见附件3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9月18日—12月22日期间(节假日休息)持本人身份证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二楼大厅(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住建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附件: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依据
附件下载: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doc
宜昌市人事考试院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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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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