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
【摘要】环球网校电气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2017年吉林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2017年吉林电气工程师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已经公布,请大家做好考后审核,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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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和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审核公告有关规定,现将通过考后资格审核人员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其中注册城乡规划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考试所有预合格人员全部通过考后资格审核。公示期自2018年2月24日至3月1日5个工作日。
下一步我中心将进一步核查以上考生单位信息、学历信息真伪,对于使用虚假单位以或虚假材料通过考后资格审核的,各科目考试成绩一律按无效处理,不予核发合格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及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以上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以及单位信息、学历信息真伪提出意见,反映问题。反映人的反映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中心,反映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凡匿名、冒名、假名,且线索不清的举报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干扰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将严肃查处。
联系电话:0431—89995722(兼传真)
电子邮箱:1627557818@qq.com
附件:2017年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房地产估计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笔译免试一科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附件:2017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的工程水土保持)考试考后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1).xls
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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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证书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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