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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76)

更新时间:2011-09-28 08:55: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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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检验。$lesson$

  6.1.5 对容易产生延迟裂纹和再热裂纹的钢材,焊接热处理后必须进行无损检验。

  6.3.3 对下列部件的焊接接头的无损检验应执行如下具体规定:

  a) 厚度不大于20mm的汽、水管道采用超声波检验时,还应进行射线检验,其检验数量为超声波检验数量的20%。

  b) 厚度大于20mm、且小于70mm的管道和焊件,射线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可任选其中一种。

  c) 厚度不小于70mm的管子在焊到20mm左右时做100%的射线检验,焊接完成后做100%超声波检验。

  d) 对于I类焊接接头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做不少于25%的射线检验外,还应另做25%的超声波检验。

  e) 需进行无损检验的角焊缝可采用磁粉检验或渗透检验。

  6.3.4 对同一焊接接头同时采用射线和超声波两种方法进行检验时,均应合格。

  6.3.5 无损检验的结果若有不合格时,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a) 对管子和管道焊接接头应对该焊工当日的同一批焊接接头中按不合格焊口数加倍检验,加倍检验中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焊接接头评为不合格。

  b) 容器的纵、环焊缝局部检验不合格时,应在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增加检验长度,增加的检验长度应该为该焊缝长度的10%且不小于250mm;若仍不合格,则该焊缝应100%检验。

  6.3.6 对修复后的焊接接头,应100%进行无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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