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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资料: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5)

更新时间:2011-11-02 11:12: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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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16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6):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中大网校发布2012注册电气工程师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图2.3.15-2 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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